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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房管局:2016年徐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发布时间: 2016-10-22 14:10:02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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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房源情况?

答:2016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待销售房源总计1031套,分别是徐州市第五期经济适用住房106套;第六期经济适用住房776套、第七期经济适用住房149套。具体各区分配房源情况详见见下表:

该三期房源均位于三环北路北、杨西河西侧、徐矿城东侧,紧邻三环北路高架和天齐路快速通道,交通日趋便捷。房源户型均为两室两厅,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平均80平方米左右。项目建设秉持把民心工程打造成精品工程的理念,规划设计以广大待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需求为主线,坚持“适用、安全、经济、卫生”的原则,在建设施工中高标准、高起点,按照不低于商品房的标准建设;注重环保生态,小区绿化率达35%,采取集中绿地、组团绿地、绿化廊道,形成系统化的绿色格局;项目优先使用了新型保温材料,外墙采用新型真石漆涂料与面砖结合的装饰,门窗采用中空彩色塑钢门窗,室内均采用实木复合门。项目配套建设引入混合社区、次街经济的运营理念,集中配置幼儿园、商业及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停车位和地下车库,并引入高标准物业服务,强化运营管理,确保为百姓提供衣、食、住、行全方位优质服务。该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2016年2月荣获“江苏省人居环境范例奖”。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均价为2966元/平方米。

第五、六期经济适用住房为现房销售;第七期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预计于2016年底达到单体工程竣工验收,本年度为期房销售。

二、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保障范围和申请条件?

答:2016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1031套待销售房源面向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销售。以广大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需求为导向,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水平,近期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徐州市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37号),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政策提标扩面,进一步放宽了准入政策,具体落实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注: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本年度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748元;三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同批次优先保障无房家庭购房资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家庭正在享受其他类型住房保障的,如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获得棚户区改造安置、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情况,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开始申请时间?有无截止时间?如何申请?

答:根据徐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部署,计划于2016年9月1日起启动全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目前,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均设立了住房保障服务窗口,面向所辖区域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住房保障受理服务,根据各区房源情况,日常化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本年度区属房源分配完毕后,将暂停接受申请。

对照本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出具证明);

(3)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他项权证、公房租约、已转让和已领取拆迁补偿款房屋及已签订合同尚未交付房屋等相关资料,无房的出具无房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

(6)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申报家庭存款、汽车、股票、公积金、开办企业等情况,并对申报财产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7)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单身人员需要说明情况的材料等)。

为方便群众申请,各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提供《申请须知》,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准备申请材料,同时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站和市政府政务网站提供政策解答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电子版(可自行下载打印使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确保社会公共资源公平善用,申请家庭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家庭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刻意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购房资格,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如何审核确认购房资格?

答:(1)各区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受理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申请后组织所辖社区居委会对申购家庭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就家庭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

(2)各区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收到社区反馈上报申购家庭材料后将材料档案移交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组织对申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需要对财产进一步核实的,公安、人社、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金融机构、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申购人家庭收入、财产调查工作。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购家庭材料档案反馈给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由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扎口汇总并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及时告知申购家庭,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材料档案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购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查询直管公房档案、交易中心房产信息数据库、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档案,审核通过后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经审核发现超出申购条件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并告知申购人。

(4)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审核后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家庭进行备案。

五、本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如何选购房?怎样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答: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确定申购家庭购房资格后,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到、地点参加电脑摇号,以确定选房先后顺序。根据优先保障无房家庭的相关规定,同一批次参加摇号选房的申请家庭优先安排无房家庭通过电脑摇号排出选房顺序,有房家庭其次。各区申购家庭电脑摇号结果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市政府政务网公告公示栏目上公示10天,期间接受举报和举证,并组织复查。公示无异议及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确认为销售对象,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预交款通知书》。被确认为销售对象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预交10万元人民币购房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对登记已缴款申购家庭信息后,组织申购家庭选购房。选房前,各区根据可售房源,将出售房屋的坐落、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在指定地点公开展示,并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市政府政务网公告公示栏目上公示,由购房人提前参考预选。申购家庭根据通知,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因故不能参加选房的,选房顺序顺延,直至当批次末,不能在下一批次前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购家庭选定房号分别记录在《准购证》和《选房备案表》中,并加盖印章。《准购证》发给购房人作为签定购房合同的凭证。选房后,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备案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并通知购房人交余款、签订合同。购房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准购证》上签订的房号开据剩余房款的交款凭证,到指定银行交款,开据已交款凭证。逾期未交清全部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

购房人凭《准购证》、户口簿、私章、夫妻双方身份证、已交清全部房款凭证(包括预交款凭证),按通知要求签订购房合同(收回《准购证》及交款凭证),领取《上房通知书》。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注意事项:购买第七期经济适用住房(期房)的购房人选定房号后,待房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另行通知交余款和签订购房合同事宜。)

最后,购房人按《上房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到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公司,提交有关材料,交纳相关费用,领取房屋钥匙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初始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办理上房手续。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属性质?能否交易转让或办理过户?

答: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不完全产权,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十年内不允许上市交易转让,不能私下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售。经济适用房购房满十年后,根据购房合同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允许上市交易,具体按照《徐州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办理相关业务。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能否办理贷款?能否提取公积金?

答:申购家庭成员有住房公积金,且按照规定帐户正常的,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凡属此种情况,申购家庭应事先咨询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贷款额度和首付款比例,在选房前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备。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在20天内将购房资金到位。办理完上房手续的购房人可正常提取公积金,具体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执行。

八、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如何收费?

答:第五期、六期经济适用住房九里新苑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其它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标准以上房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 du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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