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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男子占用20多亩耕地建设小产权房 徐州小产权房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已租赁的廉租住房租赁期满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第五条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徐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第七条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加强住房保障和商品房市场的有效衔接。依托市场收购、租赁合适的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有效地保障和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也可通过新建、现有房源转换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筹集方式,以配建为主。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明确配建方式、面积、套数、套型控制、开工竣工时间及建成后的移交事项。
第三章 租金与补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左右确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十条 对新增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梯度保障的原则,采取租金补贴方式予以保障。对符合保障条件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原租赁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并轨运行后的租金管理方式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租金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核定租金标准的90%给予租金补贴。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核定租金标准的70%给予租金补贴。
(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核定租金标准的30%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不同的保障群体类型,根据核定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核算承租人应缴的租金,租金计算和缴纳方式等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支出。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 将《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徐政规〔2009〕3号)和《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规定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市政府每年调整公布准入标准。
第十五条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按《徐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及年度配租方案实行联动审核。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后,根据不同保障群体情况,实行分类轮候分配。优先解决符合申请条件的低保(特困)无房家庭。
第十六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复查制度。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区民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年度复查;对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的复查,由用人单位实施,并将复查材料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承租对象保障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在保障范围内的,应及时调整其相应的租金和补贴档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退出的,可适当延期,延期中的租金按市场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和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按照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保障房源“一套一档”原则建立住房保障档案。根据承租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承租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土地净收益按照不低于10%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等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出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建设运营税收的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并支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货币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或通过收储和租赁社会闲置住房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已保障人员信息应报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政府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du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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