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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区预售款监管办法更新 杜绝烂尾楼再出现

发布时间: 2023-11-28 15:28:44

来源: 铜山区政府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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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铜山区政府就预售款监管办法修订发布意见征求公告,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11月21日开始正式使用修订过后的《铜山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此政策有效期五年。以下是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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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工作,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铜山区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第四条 铜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五条 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分为重点监管预售款和非重点监管预售款。重点监管预售款是指用于保证监管项目取得房屋首次登记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工程建设费用。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预售款。重点监管预售款设定标准为工程造价及相应配套费用的120%。

重点监管预售款标准结合建筑结构、用途、总层数等因素,依据徐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新建商品房建安费用、配套设施费用和工程中标通知书等进行综合测定。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首次登记后终止。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注明监管账户,并提交监管协议。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信息,并告知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房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存预售款。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监管项目的工程进度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预售款。监督机构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核拨一定比例的重点监管预售款。监管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预售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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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管账户内预售款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标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预售款: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提交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30%。

(二)单位工程结构封顶的,提交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共同签署的单位主体结构封顶证明,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60%。

(三)单位工程主体验收的,提交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共同签署的单位工程主体验收证明,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80%。

(四)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90%。

(五)监管项目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全额拨付剩余的重点监管预售款。

第十二条 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出具《重点监管预售款拨付通知书》;不符合用款条件的,出具书面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十三条 监管账户内预售款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标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预售款,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核准拨付。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

第十五条 监管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向监管机构申请撤销预售款监管。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出具虚假证明申请使用预售款等违规行为的,监管机构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违规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和预售款拨付,并将违规行为予以公示;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如未按监管协议规定,有未及时入账、未及时拨付、擅自拨付、挪用资金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区政府公布之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 yuezhong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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